ACCA考試LW科目中,有很多同學反應不會區分Offer(要約)與Invitation to treat(要約邀請)。這個知識點其實考到的次數較多,現在我們就來對這個內容做一個梳理。
一.是否有法律約束力:
Offer(要約):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Invitation to treat(要約邀請):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二.考題涉及的情景:
第一,Auction sales拍賣:拍賣具體涉及兩種類型(with reserve有底價或者without reserve無底價)
下面給大家總結一個表格:
第二,Advertisement廣告:General rule(通常情況):Advertisement廣告是ITT
Exceptions(考題會出現的例外情況)
1)考題中出現的廣告滿足以下三個條件:
第一,廣告面向社會公眾;第二,廣告帶有獎賞性質;第三,廣告的內容是明確具體的。如果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,那么這個廣告就很特殊,它屬于Offer
2)考題中會明確說這則廣告是offer,那么此時直接把它當成要約就可以了,不需要再做以上三個條件的判斷。
第三,投標:Invitation to treat招標書,是ITT;Tender投標,是Offer。
第四,Share prospectus招股說明書:是ITT。招股說明書概念:它是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時,就募股事宜發布的書面通告。具體會載明下列事項: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;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;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;④認購人的權利、義務;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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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,Circulation of a price list報價單,這個可以理解成菜單,邀請/引誘你光顧門店就餐,所以它是ITT。
考題中還會出現一種情況:是quotation of prices這個也是報價單,它可以理解成投標過程中出現的tender,所以它是offer要約。
即:Circulation of a price list-ITT
quotation of prices-offer
考試的選項里如果出現’may be’這種字眼,那么它就一定不是offer要約。因為要約的內容一定是明確具體的。Offers cannot be vague,imprecise,or open to interpretation要約不可以是模糊的、不精確的、有很多種解釋的,也就是說要約的內容一定是明確具體的。